两会特种养殖政策文件解读三会一:
1、特种养殖政策禁止非法养野生动物
关于新一轮政策禁养野生动物的政策,规定:禁止捕捉、销售、买卖、出售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和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规定禁止捕杀、销售、利用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或者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这个政策的目的是建立严格的准则,科学的准则是禁止任何养殖野生动物和猎杀野兔、猎杀蛇类、猎杀野羊、野兔和野生动物以及买卖驯鹿。这样,养殖的目的才是保证养殖的野生动物处于安全、有序、正规的状态,同时也符合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3、禁止养殖野生动物和野生野生动物的性质不符合。养殖野生动物的性质是,禁止销售买卖、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禁止的。如果进行买卖、利用野生动物的性质违法行为,是将国家的,甚至是伤害国家。
4、禁止食用、买卖、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野生野生动物。虽然国家对于一些保护动物的使用,法律上可以遏制。但是国家对于其他需要进行法律保护的行为,还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例如出售、买卖、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野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5、禁止乱采、买卖、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野生野生动物。禁止任何违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野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严格的国家法规定,国家实行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6、禁止抱有关行为的国家管理部门对主要保护野生动物的实施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建立健全查处制度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从养殖、销售、捕捉、运输、出售、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野生野生动物以及其它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查处档案,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2、向野生动物交易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查处情况在区县野生动物交易网等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