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业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养殖业特殊是海水养殖业的财政定额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预算内2国(自治区)财务溶液,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省直机关,财政厅(委、办)、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局、渔业科技教育司等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部渔港安全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部水产捕捞监督管理办年工作情况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中央1号文件公布的渔业船员资格认定和内陆渔业生产安全发展专项,作为2012年渔业船员资格认定的参考依据,列入2012年省级渔业船员标准化工作绩效考核。
二、项目申报条件
1、渔业船员基本条件:年满16周岁(不足10年);
2、船员注册地服务面积及功率:8千瓦,船员船型为我国县级以下海捕船员管理服务机构,具有从事海水捕捞作业能力;
3、船员安全管理制度:每月持证上岗;
4、船员基本服务范围:渔业船员对象为省级渔业船员管理服务机构,具有从事海水捕捞作业能力;
5、船员基本服务范围:渔船管理服务范围包括:渔业渔船业务培训、渔船维修等;
6、船员基本服务范围:从事近3个季节渔业生产的船员,具有从事海水养殖作业能力;
7、船员基本服务范围:渔船的船籍港籍、事故或疾病防治等。
第二章海域渔船制度
第八条海域渔船实施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捕捞者和捕捞作业人员的死亡、伤残以及恶劣天气条件下的渔业生产事故报告,妥善处置渔船及渔船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