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种养殖政策(湖南省生猪养殖最新政策)

湖南省种养- 2023-02-13 00:02:18

湖南省种养殖政策(湖南省生猪养殖最新政策)
湖南省种养殖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杀猪(猪)、宰杀、杀猪、精肉处理、销售、繁殖等法律法规,对养猪场的所有人员、车辆、饲料加工、饲料仓储等均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未经登记不得屠宰、经营的,视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销售、屠宰、销售、饲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屠宰、销售、加工、销售、经营的动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登记备案,提供屠宰、销售、加工、销售、加工、销售、销售、防疫等许可证。
畜禽养殖场生产区的环境、设施、人员、场地的管理,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猪场应建立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防疫档案,由于各种原因购买的动物未经检疫,进行销售、屠宰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填写。饲养和管理人员不得携带有传染病或疑似染病的动物及动物产物进入养殖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建立完成后,动物饲养场负责人要对受疫情调查、消毒、隔离、消毒、种猪引进、运输、疫病净化、生产规范和饲养管理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各畜禽养殖场要将动物防疫情况实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管理机构,建立动物疫病的饲养、用药、保健和消毒制度,实行专人保管。
饲养、护理和健康监测等工作人员和车辆的作业人员应当履职尽责,严格遵守场区设立的动物防疫员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
无疫区的动物饲养场应按照动物防疫要求配备有固定疫区,实行封闭管理。动物防疫员不得随意更换动物防疫条件,任何畜禽养殖场与外界隔离场所不必须分开。
免疫密度应当按照国家的动物防疫要求和动物防疫标准来控制,不得随意调动、调动。
高致病性禽流感、猪蓝耳病、口蹄疫、狂犬病等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感染动物,应采取隔离饲养、紧急免疫、必要的疫苗接种等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免疫密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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