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嫁接(简述嫁接的生物学原理)

侠名- 2023-11-12 08:57:22

简述嫁接(简述嫁接的生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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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切接的技术要点
  2. 简述春秋决狱的概念和要旨

[One]、切接的技术要点

切接的适期在春季(1~3月)砧木根系开始活动,接穗尚未萌发前或刚萌芽时进行(贮藏接穗可延长至4月份左右)。

嫁接时,首先在砧木离地面8~15厘米处剪断,选取直而平滑的部分斜剪砧木,使断口水平或与水平线成45°角。

在砧木横断面的最低点、皮层与木质部之间纵切一刀,切口要求垂直、光滑,然后切去削皮2/3。

[Two]、简述春秋决狱的概念和要旨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典型的有五个:

第一个案例。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第二个案例。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儿子长大后,甲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亲要处死刑。但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第三个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

第四个案例。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五个案例。有个大夫跟着君主出外打猎,君主打得一头小鹿,让大夫带回。半路上,碰见了母鹿,互相哀鸣。大夫可怜他们,就放了小鹿。君主要以违背君命处罚。还未处罚,君主得了病,想到大夫心地好,不但免了罪,还想提拔他。董仲舒认为,当初君主捕猎小鹿,大夫没有阻止(秦汉时禁止捕杀小鹿,以及其他幼小禽兽,春天时禁止捕杀任何禽兽),是违背了《春秋》之义,有罪。后来释放小鹿,算是有功,可以赦免。但提拔是不应该的。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并不是唯动机论,他也强调在考虑动机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事实,然后按照首犯、从犯,以及已遂和未遂来判案定罪。后来一些法官不顾事实,任意自由断罪,造成冤假错案,这不能把责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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