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鼓励种养结合补贴。通过试点补贴、发放等形式支持有关涉农单位适度规模种养,以扩大适度规模种养面积,发展现代种养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015 年 7 月28日,农业部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的《农业部 2015-2020年种养行业发展 奖补指导意见》考核组对农业部部级申报的补贴对象进行了评审。经专家评审,北京地区补贴对象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意见》,农业部将《园艺作物种子生产 奖补标准》、《园艺作物种子 奖补对象及验收办法》等有关标准和标准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2016年省级种养行业发展 奖补标准。
此外,农业部将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级种养企业制定本市种养生产 奖补标准,实行分级负责制,绩效评价按照《考核准则》和国家种养工作有关要求,将政府主导的良种繁育、科技攻关、示范推广等种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对于省级种养企业逐项申报、产业化经营、行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项目申报、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给予资金扶持。
省级种养企业建立示范基地,提升种养产业化水平,推动种子种苗生产、流通和加工企业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省级种养企业应当对自愿申报条件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审核,明确时间表。
第九条 省种养部门在本省种养企业申报建设种养生产、流通、加工等项目时,应当按照省种养部门提出的要求,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原则上每年向市级种养企业申报不少于3次。
第十条 种养企业应当建立种养质量控制体系,加强技术、管理和服务,提供可追溯性服务。
第十一条 种养企业可自行选择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但企业设立种养企业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拟订准予增加100万的种养企业规模。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育种工作机构、育种机构和科研育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种业基础性工作。
第十四条 育种工作机构应当在项目申报、评估等重要阶段,公开有关材料,择优选择育种工作机构。
育种工作机构应当在项目申报、评估等重要阶段公开。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具备证书有效期限的,可以自证发证后,申请审定。
第十六条 种养企业应当选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种业科研单位或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的农场、农场或其他经营性农场单位,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限内,继续从事育种工作,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满60周岁以上,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