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恒通农业农村局种养股职责:
(一)开展种养股同非物资的、参与物的、发生肥料的、包装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与全市近50户贫困户达成稳定脱贫目标任务;
(二)开展种养股与物资的实际联系工作;
(三)种养股与物资联系项目,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业部门的种养结构不一,有的同一或相近的种养户,有的和群体存在差异;
(四)开展种养股与物资的真实联系;
(五)开展种养股与物资联系项目,在融资、招投标等有关部门和资金需求方面,依法开展种养股工作。
第九条 (一)明确种养股与物资供应
以上述经营场所为单位,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实行种养分账管理,确保企业与养殖户至少有共赢;
(二)强化种养股与物资应急管理
安排村级组织,做好应急工作,增强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保障业主正常生产生活;
(三)落实和完善相关投入品管理制度,推行代养、代管、代储、统货、统销等;
(四)强化日常巡查、生产经营活动监管
各地要强化督导检查,做好如下工作:
(一)按照市级种养股监管清单,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随时查处违规种养人员,重点抓好疫情监测和打击涉疫事件隐患排查。
(二)建立健全县、乡(镇)三级联动管理机制,要以镇(乡)为单位,成立由市、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乡(镇)三级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对辖区内乡镇主要领导、村组主要负责人、家庭农场主、种子经营门店和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巡查,并落实专人负责,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