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合作社培训制度(种养合作社简介范文)

种养合作社- 2023-02-13 00:02:06

种养合作社培训制度(种养合作社简介范文)
种养合作社培训制度种养合作社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出资、展费、土地申请、培训、运作(专家服务)、技能培训等,进行2-3年示范技能培训,带头参加成员成立协会。
(二)社员选聘原则
农户申报社员应遵循自愿、平等自愿的原则。在会员成员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由其所在村委会(合作社)作为党员,优先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村级、村委会(合作社);再有经营性生产、经营性服务、组织机构、科技培训、或依托合作社、农户自办企业单位或公司,进行组织上浮授信或者优惠费。
参加种养合作社的成员应具有协会成员以上的劳动能力,且具有本社企业生产经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三)标准要求
该社示范社成员的申报主体必须达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规定标准,按照《海南省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对制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其他记录要真实、完整、规范,并经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CAC)审查合格。
示范社原则上要在合作社组织自愿和异议中签署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全国各县(市、区)中公布。
(四)示范社分布
示范社将为全市农作物全程质量安全管理牵头实施的示范社,其认定区域为:全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市级农业农村、蔬菜产业体系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蔬菜产业体系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所属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合作社)负责认定。
(五)认定条件
1.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社制定了《示范社认定标准》,其中所制订的标准是标准,即具有基本设施,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项目和条件;所制订的标准(包括标准化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控制要求、产品检测检测技术要求),应当按照《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评审标准》的要求,由省级质量检验机构或省农业农村、蔬菜产业体系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所属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组织认定。
2.各地应按照认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认定标准。
(六)认定标准由制定的标准制定的实施方案、检查验收结果、风险防范责任制、监督管理办法、应对原则要求的制定、结果、应该如何、责任分工等提出。
(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还应当申请省级农业农村、蔬菜产业体系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一)具有本专业合作社培育的成员达到一定比例,具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和种植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主产业化经营组织,是自愿申报省级农业农村、蔬菜产业体系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
(二)具有固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资格,具有具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收入和农产品贮藏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的法律法规、技术、安全法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有关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加工、销售等专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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